2024-01-26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按下列方法之一运用优惠政策:
①项目投产后扣除法;
②项目投产前扣除法。
(2)采用项目投产后扣除法时,将优惠对象的原始价值在投产期的前三个纳税期内均等地进行扣除,或在投产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3)采用项目投产前扣除法时,优惠对象建设、生产、购买、安装和装配的费用,以及生产用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的后续改造升级费用,在这些费用实际发生的纳税期内投入生产前进行扣除。
(4)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如果享受优惠的建构筑物,机器和设备投产纳税期后的3个纳税期内优惠已经废止,纳税人应从每个纳税期内的优惠总额中减去扣除额:
①纳税人违反《税法》第 123 条第 2-4 款;
②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或其继承人在该纳税人改组时,出现《税法》第123 条第 6 款中的任一情况(具体参见哈萨克斯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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