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商业组织形式
哈萨克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哈国和外国企业在哈开展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规定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其组织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机构、法人实体或简单合伙企业(或联合体)。通常,哈国法律对哈国本地法人企业和外国法人哈萨克子公司一视同仁,最为普遍的商业组成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外汇管制
哈萨克本币坚戈可在哈国自由兑换,对外币出入境有一定限制。居民企业间除一些例外情况禁止外币交易,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间允许多币种交易。
税法要点
2018年以来,现行税法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新生效税法取代了2008年版老税法。
新税法采用了新的纳税原则 -- 纳税人诚信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税法未明确事宜出现税务争端时,争议应采取对纳税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税务机关负责查证和定义税务违规行为。
-如出现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单独书面解释错误造成的税务违规,纳税人应被免除罚款和罚息,只缴纳应缴未缴税费。
企业所得税
注册纳税人
绝大部分的法人实体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其应税净收入的20%。一些个别实体可申请特殊税制,获得相对较低的缴纳比例。应税净收入为总收入与获得总收入产生的总支出之差。利息支出、招待费和其他一些支出可在规定范围内减免。除支出减免外,税法允许法律实体将将经营性亏损递延10年冲抵未来收入。除企业所得税外,外国法人在哈常设机构还应缴纳利润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后净收入的15%,因此,外国常设机构的实际税率为32%。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形式:
1.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股息;
2.国家证券交易收入;
3.哈交所挂牌证券交易收入;
4.满足一定条件的哈国法人实体份额或股份出售利润。
受控外国企业(CFC)
定义: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居民法人或其他外国商业组织形式被认定为CFC:
- 哈萨克居民直接、间接或通过架构拥有25%或以上份额(或股权)或居民控股外国公司;
- CFC或其常设机构注册在哈国规定的提供优惠税制国家或实际利润税率低于10%的国家。
CFC或其常设机构中由居民所占份额/股权获得的利润部分应在哈缴纳所得税,如居民部分处于亏损状态,则相应CFC或其常设机构的利润应考虑居民部分的经营性净亏损相应扣减。如CFC或其常设机构利润高于居民部分经营亏损,则其差额应被认定为居民的应税收入。
对CFC或其常设机构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况将采取行政处罚。如居民缺乏有效信息及时评估CFC或其常设机构的在哈应纳税额,居民可被免除行政处罚或罚息。
持有CFC份额/股权或控股CFC的哈国居民应向哈国家收入委员会提交参股或控股CFC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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