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哈经商的税收和法律要点(二)

2020-04-16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

如果在哈外国企业未在哈注册常设机构,其在哈取得收入应从获得收入的源泉扣缴所得税,外国企业收入的支付方有责任代为扣缴所得税。

上述税收可根据哈萨克与对象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减免。目前哈国已经与超过50个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其中很多都做出了降低利润税率的相关规定。

 

各项收入税率

资本、红利、利息、稿酬收入 – 15%          

再保险保费 – 5%

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 5%                       

服务所得和其他收入 – 20%

保险保费 – 15%               

在哈萨克认定为低税率国家注册的企业在哈收入 – 20%

 

转移定价

根据经合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新法律要求特定在哈营业的跨国企业提交三级转让定价报告。

任何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不符的国际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均适用于哈萨克现行转移定价法。哈萨克现行转移定价法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不符情况。从事国际交易公司、底土利用公司(subsoil users)、享受税收优惠或纳税亏损公司必须遵守哈国转移定价法有关规定。

2017年1月哈萨克加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机制,承诺满足OECD组织第5号行动计划(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第6号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第13号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第14项行动计划(创建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据第13项行动计划,哈萨克通过修正法律规定在哈经营的跨国公司应提交三级转让定价资料。修正后的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相关关联企业应向哈税务机关递交下列本地资料、母公司资料和分国别资料等三级转移定价报告材料。

被认定需要提交上述资料的企业应在下一会计年度9月1日前向税务当局提交参与跨国企业的告知函(告知函)。

根据OECD规定,首次分国别报告提交期限为2016年。告知函提交的法律要求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因此本地资料和母公司资料的首次报表期为2019年,从2019年起不提供或提供错误转移支付报告文件的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

 

增值税

所有在哈开展经济活动,并在日历年内收入总额超过3万倍月度结算单位(2019年1个月度结算单位为2525坚戈)的居民和企业均应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商品与服务销售以及进口哈国所得收入采取标准增值税征收模式,税率为12%。对自哈出口和国际运输服务收入采取零增值税政策。此外,对包括土地和地权(停车场用地除外)出售和租赁、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医疗服务免收增值税。

 

工资相关缴纳和扣除

个人所得税

通常,雇员在哈国工作获得的所有形式的补偿和支付均应被认为是雇员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采取固定税率10%,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员工。哈萨克斯坦雇主,包括法人、外国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有责任对支付给雇员的现金或其他支付形式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至国家财政。

 

社会税

哈萨克斯坦雇主,包括在哈经营的外国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均应为其本国员工、外籍员工和借调员工缴纳社会税。税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9.5%;2025年1月1日起 – 11%。

缴纳基数为员工所获得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包括所有附加福利在内的全部收入。社会税税基不设上限,应由雇主进行缴纳,不允许从员工工资中进行抵扣。

 

社会保障缴款

哈萨克雇主应向国家社保基金对哈国本地员工和拥有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员工进行社会保障缴款。无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应缴部分为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作或服务报酬。最高月缴纳基数为最低月工资(2019年最低月工资为42500坚戈)的7倍。强制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为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3.5%;2025年1月1日起 – 5%。社会保障缴款可抵扣社会税,不造成额外税负。

 

强制养老缴款

哈萨克斯坦公民应向统一养老基金缴纳其收入的10%作为强制养老缴款。最高月度缴纳基数控制在最低月工资的50倍以内。雇主应对养老缴款进行代扣并代缴至养老基金。

除强制养老缴款以外,针对一些高危工作员工还设有强制职业年金缴款,由雇主按照相关员工月工工资收入的5%进行缴纳。

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哈萨克雇主需要向统一养老基金缴纳一项新的养老体系费用– 雇主强制养老缴款(EOPC), 所有注册在哈国的雇主均需按照员工总收入的5%进行缴纳。统一养老基金将雇主强制养老缴款逐一记录在每个员工开设的名义养老金账户中。

未获得哈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无需参与哈国养老体系。

 

强制医疗保险

自2017年7月1日期实行新的强制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制度 – 缴款将汇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哈国居民和获得哈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需向基金缴款,其他临时居留哈国的外国公民和其家人,如双边有哈国认可的相关国际协议安排,可享受哈国公民同等医疗待遇并应同步缴纳医疗保险。保险缴纳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雇主缴纳、另一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雇主应每月将强制医疗保险全额缴纳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居民根据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委托税务中介进行代扣代缴。其他自营型主体(个人企业家、私人公证处、私人法庭执行员、律师、职业调解人等)应自行缴纳。身处境外的哈国居民、上述未提到的纳税群体应自行缴纳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缴纳。国家将对特定社会弱势群体(如儿童、退休人员、孕妇等)代缴。

对雇主、签署服务合同的员工缴纳基数为扣除法定应扣除或免征费用后的月收入,每月最大缴纳基数不应超过最低工资的10倍;对于其他纳税人,法定缴纳基数为最低月工资或平均月工资。

文章来源:哈萨克斯坦丝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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