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哈经商的税收和法律要点(三)

2020-04-16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其他税种

消费税

酒类、酒精制品、烟草、汽油(航空汽油除外)、柴油、原油、部分小汽车、凝析油、含酒精医药产品等进口至哈萨克或在哈生产的商品均需缴纳消费税。税率根据应税商品种类,采用单位商品或特定体量固定税率。

 

土地税

拥有土地地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应缴纳土地税,土地税率根据土地分类,基于每年确定的税率按地块单位进行确定。

 

财产税

对建筑、楼房、住所、房屋等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应缴纳财产税。应缴税率一般为资产年平均账目价值的1.5%。

 

交通工具税

拥有注册在哈萨克的交通工具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需每年缴纳交通工具税,具体税率由交通工具排量和车型决定。

 

底土利用税和应缴费用

底土利用应缴费用

包括认购费用和历史成本报销。新税法自2018年起废除了商业勘测费用以鼓励矿床开发。该费用的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和其他条款均由与国家签署的底土使用协议确定。

自2018年起,新税法规定,对通过底土开发执照租用土地进行矿产开发或生产的矿产公司征收地块使用费。勘探执照有效期内,征收规模根据勘探执照的有效期长短在15倍至60倍月度结算单位区间内浮动。开采执照有效期内按照每平方公里450倍月度结算单位进行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矿产开采税

根据被开采的碳氢化合物、金属、煤炭或其他矿物资源分类确定,税率取决于开采矿物类型种类和年开采量。

 

超额利润税

2018年起,超额利润税已不适用矿产公司,其税率从0%至60%不等。

 

底土替代税

新税法规定底土使用者可适用底土替代税用于替代历史成本扣除、采矿税和超额利润税。该税种适用于签订超深碳氢化合物矿床和海底矿床勘探开采合同的纳税人。适用期限为合同期限起止时间。替代税税率根据世界原油价格在0%至30%区间浮动,如原油价格低于50美元/桶,税率为0%;如高于90美元/桶,则税率为30%。应税基数为每一个独立合同项下的净利润总额。

 

出口租赁税

出口原油、煤炭和凝析油的个人和法律实体,除一些签订过产品分销协议的底土使用者外,均需缴纳原油、煤炭和凝析油专项税。税率由国家根据出口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在0%至32%区间浮动,煤炭税率固定为4.7%。

 

税收优惠政策

 

AIFC注册企业

    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从事特定业务可享受至2066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免除。

 

特别经济区

为发展非资源型经济,哈萨克设立了11个特别经济区。在区内进行经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土地税。在特区内出售特定商品实行零增值税政策。“创新科技园”内经营的企业满足相应条件后还可免征员工社会税。

 

投资经济发展优先方向

如投资者与政府签订投资经济发展优先方向合同,可获得如下税收优惠:

- 关税豁免;

- 最长达10年的企业所得税、最长达10年的土地税、最长达8年的财产税豁免;

- 最高30%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返回

- 稳定的税收法律政策

经济发展优先方向为:工业基础设施、工业加工业、住房建设、民生领域(教育、医疗、体育和文娱方向)、旅游、通信、核材料生产和农业。

 

关税

作为欧亚经济联盟的一员,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间进口关税税率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委员会确定,出口关税由哈国政府确定。

大部分关税税率在0%至30%区间浮动,征税基数为商品的实际花费(商品价格加上所有伴生成本,如运输成本等)。

2015年哈萨克成为世贸组织第162个成员国,世贸组织相关清单中特定商品的进口关税低于欧亚经济联盟所确定的关税。考虑到对联盟内其他国家的影响,哈萨克将避免将进口商品以世贸组织确定的较低关税出口至其他联盟国家。纳税人可以根据世贸组织确定的关税进口商品至哈萨克斯坦,但无权将所进口商品出口至别国,或根据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协会确定的关税进口商品至哈萨克斯坦,但无权将所进口商品出口至别国。

文章来源:哈萨克斯坦丝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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