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需要预防的四类税务风险

2020-04-20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投资企业在国外投资经营,由于不了解国外税法造成税务策划失策,增加税务负担,造成经济损失比较普遍。中国投资企业在国外投资经营的税务风险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在国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中国投资企业在国外投资经营的常设机构分为注册的常设机构和认定的常设机构。注册的常设机构即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根据中国和54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协定,中国投资企业在国外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理活动,勘探、开采、运输自然资源活动,通过雇员或雇佣其他人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只要不超过一定期限就不构成常设机构,不需要在国外交税。很多经营项目本来几个月就可完成,不需要纳税。

     由于中国投资企业不懂国外税法,经营超过一定期限就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不得不交纳税务。从而造成企业承担额外税务负担,减少企业利润。

二、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中国投资企业在国外投资经营,大都由国内母公司投资,在国外的公司只是分支机构。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与国内母公司必然形成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技术转让、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必然要进行划拨和结算。国外法律对在货物、劳务、技术转让、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划拨和结算及形成价格规定了严格的计算方式。这对在国外经营的中国投资企业与国内母公司的划拨和结算及形成价格形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中国在国外投资企业一旦违反了该法,必然要遭到国外税务机关的特别税务调整,增加涉税风险。

三、企业所得重复征税

      中国在国外投资企业遭到的重复征税,大多发生在国内。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照我国企业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现在,在国外中资企业普遍存在害怕向国内母公司汇回的利润被重复征税。其实解决的办法很简单,如怀疑在国内被重复征税,可以依照中国税法提起申诉,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四、不能享受投资所在国税收待遇

      我国与54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协定》规定了许多中国投资企业在国外应当享受的税务待遇。这些税务包括认定常设机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营业利润、利息、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空海运等方面的待遇。中国在哈投资企业如果希望在国外能够享受这些税收待遇,应当依照《协定》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国外税务机关申报。

       由于中国投资企业不懂中国与投资所在国签订的《协定》及履行程序,造成至今还没有一家中资企业办理申办手续。从而造成中国与投资所在国签订的《协定》流于形式,自身该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无法享受。

 

信息来源: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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