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投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组建公司进行经营,必然要从中国国内招收一定数量的中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中国员工)。那么,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公司中的中国员工应当怎样参加工伤保险?这已成为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的一大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根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由此可见,如果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企业职工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则中国投资企业的中国员工必须参加哈萨克斯坦的工伤保险,此时该员工在中国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在哈萨克斯坦,没有工伤保险这一法律,只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人实施劳动义务时造成不幸事故的强制保险法》,这部法律相当于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法律将投保人分为生产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三个种类,将生产风险分为22个等级,保费分为最低费率和最高费率,从0.04%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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