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有关法规】哈萨克斯坦首批经济特区设立于1991年。2011年7月21日,哈萨克斯坦重新颁布实施了《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后修订数次。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是哈经济特区领域的主要法律,此外政府还出台了若干管理规定。
(1)经济特区设立目的。加快哈地区发展,促进哈萨克斯坦经济更快地融人世界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领域,掌握新产品、建立富有成效的出口型产品生产,提高产品竞争力,吸引投资,运用现代的管理和经营方法,以及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
(2)经济特区的设立。根据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规定,经济特区设立首先由哈中央或地方政府、法人向中央主管部门提议,该部门审核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请相关部门鉴定,最终由政府批准设立,并规定其类别和主要领域。经济特区是哈萨克斯坦有限制的区域,在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法律制度。
(3)经济特区企业。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是经济特区企业:在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在经济特区外没有分支机构的;其年收入不少于90%来自于在符合经济特区建立目的的活动种类框架下销售商品(开展工作和服务)的收人。这些商品(工作和服务)的详细名单由哈政府决定批准。下列企业不属于经济特区企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生产应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企业;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
(4)经济特区企业开展的活动类别。在经济特区开展活动的类别分为优先类别活动和辅助类别活动。优先类别活动是指符合经济特区设立目的的活动;辅助类别活动是指在经济特区内保障经济特区企业活动所必须的、且由非经济特区企业实施的活动类别。特殊的法律优惠制度仅适用于开展优先类别活动的经济特区企业,不适用于开展辅助类别活动的企业。
(5)经济特区海关规定。在经济特区内,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实施相应海关政策。俄白哈关税同盟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内施行自由海关区特别制度。为了适用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采用非关税调节措施,进口到经济特区的货物,视为处于关税同盟关境之外的货物。外国货物和哈萨克斯坦货物不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但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消费税除外),以及不采用非关税调节措施(但对货物安全的要求除外)置于该制度下并使用。2018年1月1日起,哈将实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届时可能会对现有政策作出调整。宜密切关注。
信息来源:驻哈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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