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宪法正文由9章组成,分别是一般条款、个人及公民、总统、议会、政府、宪法委员会、法院与司法、地方政府管理与自治、最后及过渡条款。
(1)宪法一般条款的规制
作为本国宪法的第1部分,其首先强调了哈萨克斯坦是一个民主、世俗、法治的社会国家,个人的生命、权利与自由是本国的最高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基本的活动准则是保障社会和谐与政局稳定;全面发展经济,推动经济发展以惠及民众;处理国家事务要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总统在该国国家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该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全国公民投票、自由参选以及在行政机关任职等途径参与和影响国家治理。任何人不得侵占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法律规定,仅国家总统和议会有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哈萨克斯坦承认国际条约在其本国的效力,并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治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规章、国际条约、本国承诺以及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颁布的相关监管决议。其宪法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层级,经本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国国内法律的法律效力并可以直接适用。
思想文化领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国应当尊重思想和政治的多元性。所有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政府不得对其正常运营进行非法干预、不得将政府职能强加于公共组织、不得对公共组织进行财政拨款等。
此外,一般条款还就哈萨克斯坦的官方语言、国际象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宪法关于个人及公民的规定
这一部分重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应当遵照法律规定,并且哈萨克斯坦应当对外籍国民的国籍予以承认和尊重。哈萨克斯坦具有保护其公民安全的国家义务,并且应当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为哈萨克斯坦的公民,其有权利用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被非法侵害,任何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种族、财产等级、职业、性别、国籍、语言等因素而遭受歧视。
除此以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非法剥夺,并且他人不得非法逮捕或拘留自由人。同时,公民的尊严应当获得尊重,应当具有言论和发表演说的自由,其个人的宗教信仰应当获得尊重。
(3)宪法关于总统职权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是国家领袖,有权决定国内方针政策和国际事务。同时,宪法关于总统的选举办法也有特殊且严格的规定,总统选举应当遵守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原则要求,总统候选人选资格也有年龄等方面的要求,选举日期是固定的,一般为12月的第1个星期日。除此以外,该国宪法一方面赋予了总统较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对总统行使权力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总统滥用职权危害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4)宪法关于议会的规定
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推行两院制 (上下两院分别称为参议院和马利日斯),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议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在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两次拒绝总统对总理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国家政权其他部门之间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
(5)宪法关于政府的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该国政府是本国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并对相关行政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对总统和议会负责。关于政府的职责,宪法明确规定了落实本国社会经济政策、向议会提供预算的执行情况、提交相关法律的草案并保障法律的执行、组织管理国家财产、落实本国的对外政策等9项政府职责。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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