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其中,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内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自2007年7月开始,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施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缴纳了各项应缴税款之后,即可向境外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的必要汇费外,无须缴纳任何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在向银行提供了必要证明材料之后,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其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以及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号。
2010年哈萨克斯坦通过 《反洗钱法》,加强了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接受依法监管,包括个人在外币兑换点进行的兑换外币业务。除此以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程序,限定1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坚戈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2012年,哈萨克斯坦总统签发 《外汇监管问题若干法令修订法》,该修订法详细规定了自然人携带外汇出境所需办理的手续及基本流程。对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自然人而言,其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本国货币现钞是不需要向海关申报的;而对于来自关税同盟成员国以外的自然人而言,同等情形下则需要进行全额申报,并说明钱款的来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或本国货币现金出入哈萨克斯坦均不需要向海关申报。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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