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

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萨克斯坦加强了税务立法。目前其实行的是2001 年6月颁布的 《纳税及其他强制核算费用法》。该法的最大特点是取消了纳税主体刑事责任的规定,仅规定纳税主体交纳税费的义务,而违反该法案应追究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由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法典》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予以规定。


哈萨克斯坦的税法在2009年经历了重大的修改和调整。新税法以欧盟的税制原则为基础,不仅降低了非资源经济领域的税负,也降低了资源领域的税负。新税法做了300余项修改,旨在为建设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国内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完善优化税收优惠结构,实现法律的直接作用原则,同时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新税法强化了税收行政管理,避免了法律条文重复,消除现行法律中各种矛盾规制,增加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


新税法主要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

(1)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自2009年开始,哈萨克斯坦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交纳引入 “借方差额”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出口企业。新税法不仅对大型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期限做了明确界定,其同样惠及中小企业,为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企业计征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了1倍。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0%下降到20%,下调对象不仅包括普通企业,还包括所有资源开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间表,2010年企业所得税下调到17.5%,2011年下调至15%。新税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予以摊销,比原来规定的期限延长了3年,而且亏损可以在交纳所得税时抵扣。

(3)超额利润税方面,新税法在此方面的改革大大减轻了资源开采领域企业的纳税支出,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还另有优惠。具体表现在将超额利润税的起征点从20%上调至25%、税务部门确定超额利润税的税额时,允许纳税企业的某些费用支出从超额利润税中扣除。

(4)以矿产开采税取代矿产使用税,根据开采总量的价值计算应缴税额,这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石油天然气出口收益税取代出口税,出口收益税根据石油天然气的单价确定,销售单价越高,税率也越高。相较于出口税的固定税额,出口收益税更能体现出市场供需和税率之间的微妙关系。

(5)法人财产税方面,新税法强调了税种的阶梯式功能,制定了3个征税档次;投资特惠方面,相较于旧税法中的规定,新税法的投资特惠是一种自动生效的权利,即投资者投资行为在实际发生之后便自动获得投资特惠的权利。


除此以外,新税法还对低收益矿区矿产开采税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拥有较低借贷率和低收益矿区开采权的企业,为保障其在经济危机的情形下能够保持适当收益、生产规模和就业岗位,综合国际市场的矿产价格和所签开采合同的经济型分析,哈政府有权分别制定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税税率。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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