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基本规定

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2003年的 《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根据该规定,国家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包括农业、林业、捕鱼业、食品、纺织品、服装、皮毛、皮革加工和生产、木材加工及木制品生产、纸浆、纸张、纸板生产、印刷及印刷服务、石油制品生产、化学工业、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冶金工业、金属制成品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生产、电力机器设备生产、无线电、电视、通信器材生产、医疗设备、测量工具、光学仪器设备生产、汽车、水处理、建筑、宾馆和餐饮服务等。总体上讲,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投资,原则上没有行业限制,但特别鼓励外商向非资源领域进行投资。


在建筑领域,哈萨克斯坦的 《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在银行业领域,外资的准入仍要遵循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如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资本总额的1/4。


在证券领域,要求该外国法人应当是加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证交所成员,且拥有哈萨克斯坦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经纪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此外,只有在两国负责经纪业务监管的机关签署国际合作协议以及相互承认经纪业务许可的前提下,外国法人才能进入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矿业领域,由于外商投资较多涉及该领域,因此哈萨克斯坦在矿业投资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以调整外商投资本国矿业的投资活动,有关立法主要包括 《矿产资源法》(1992年)、《石油和天然气外国投资法》 (1991年)、《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 (1996年)。这三部矿业层面的基本立法构成了哈萨克斯坦现行调整矿产资源投资和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并根据日后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予以修正和补充,对本国吸引外商在矿业领域进行投资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中国投资者向哈萨克斯坦投资、参与开展资源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所需参考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领域,哈萨克斯坦近年颁布的涉及环境领域的立法主要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 (200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 (2003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保护法》 (2007年)等。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制,包括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采伐权必须通过严格的招标等程序环节获得;违反生态保护法造成损失的法人需要依法进行赔偿;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在石油开发业务中是不允许放空燃烧伴生气的,在未对伴生气和天然气进行有效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是不允许对油气田进行工业开采的;在水体保护的问题上,哈萨克斯坦严格限制企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对于可能造成地表水和土壤污染的工业废物必须进行依法封存处理,污水必须依法处理。


根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可以以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致。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的数额、程序、期限设立法定资本。外国投资者以企业法定资本实施投资,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设备及其他物质财产、水土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等作价出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以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资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应当符合并购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前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行为的具体名称;所有相关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业并购后法人代表的姓名;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点、职务、电话。


同时应附加:并购合同草案;公司内部监察委员会同意并购合同草案的纪要;相关股份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机关决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该决定的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企业章程、成立合同、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创建文件草案;相关股份公司至递交申请当天的财务状况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转交文件草案。此外,还应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并购目的;相关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关股份公司参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相关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与此同时,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还存在一定的特殊规定。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 《关于通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的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


本人资料包括:名称、国籍、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身份证明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注册登记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股份的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等。购买高比例股份时,应当遵守下述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 《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一起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开放式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1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通知人的资料包括:名称、国籍、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的身份证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的股份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


哈萨克斯坦还对出售国有股进行了特殊规定。在本国的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股的程序:

一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 《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在本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出售的国有股由根据法规通过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国家机关投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是股份的出售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根据现行的有价证券法律运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三是由卖方的全权代表和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司法部、国家银行及其他有关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机构代表组成的国有财产项目私有化问题委员会负责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是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决定由卖家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做出。

五是股份出售消息应由卖方用哈语和俄语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全国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份则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一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单由政府专门法律确定。

二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采购的法律选用在国际有价证券市场出售股份的项目经理。

三是招标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确定,由卖方、财政部、司法部、经济与预算规划部、国家银行及其他机构的代表组成。

四是具体出售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如审议出售股份的申请、宣布获胜者、根据项目经理的建议决定出售的方式等。


目前,哈萨克斯坦新兴的投资方式是BOT,其已作为政府实施 “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独特工具。涉及该领域的法规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法》《投资法》《民法》《国家采购法》等。其中,2006年颁布的 《特许经营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 《特许经营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契约将国有设施转为临时占有和使用以及赋予融资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在期满之后向国家移交的权利。特许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生产产品和运营公共设施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哈萨克斯坦经济和预算规划部负责评估特许权申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项目成本估算办法。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负责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融资范围和优先权。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债券、提供国家贷款担保和实物补助、共同融资等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之后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延长期限。哈萨克斯坦利用BOT的主要领域包括交通、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废物回收、水处理等。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2003年颁布的新 《投资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新 《税法》明确规定:取消以前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税收问题上,无 “外国投资者”与 “本国投资者”之分,所有投资者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即允许投资者在3年内均等地或一次性地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投资者当初投入到生产用房产、机械设备上的资金。从 “产出”中抵补了相当于投资者 “付出”的部分之后,一切都要按章纳税。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然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


根据 《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优惠,包括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哈萨克斯坦国家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还出台了针对地区投资的鼓励政策,这些地区包括阿斯塔纳、曼戈斯套州、阿拉木图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江布尔州等。同时,哈萨克斯坦还在国内各地陆续成立了多个经济特区、技术园区和工业区,积极吸引投资,促进技术水平进步,推动本国制造业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增长。目前哈萨克斯坦国内有10个经济特区,6个国家级科技园,3个地区级科技园,7个工业园。哈萨克斯坦首批经济特区成立于1991年。2011年哈萨克斯坦重新颁布了 《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


2013年年初,哈萨克斯坦对现行的经济特区法进行修订,对经济特区享受的优惠等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哈萨克斯坦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加快哈萨克斯坦地区的发展,促进哈萨克斯坦经济更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领域,掌握新产品,建立富有成效的出口型产品生产,吸引投资,运用现代的管理和经营方法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经济特区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在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在经济特区外没有分支机构;其年收入90%以上来自在符合经济特区建立目的的活动种类框架下的销售商品的收入。


并且明确规定部分企业不属于经济特区企业,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生产应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企业、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另外,经济特区企业开展的活动也被区分为优先类别活动和辅助类别活动。其中,优先类别活动是指符合经济特区设立目的的活动;辅助类别活动是指在经济特区内保障经济特区企业活动所必需的且由非经济特区企业实施的活动类别。根据分类,法律规定特殊的优惠制度仅适用于开展优先类别活动的经济特区企业,不适用于开展辅助类别活动的企业。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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