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规定

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是俄罗斯、白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并与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对哈萨克斯坦实行普惠制,并按照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独立之初,哈萨克斯坦为发展本国经济,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但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本国相关行业的发展不受外资的猛烈冲击,其对相关领域的投资与贸易行为进行规制,并逐渐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制度。


(1)涉及贸易领域的基本立法

哈萨克斯坦贸易领域的主要法律政策包括 《工商登记法》《税法典》《外汇调节与监管法》《许可证法》《标准法》《补贴与反补贴法》《反倾销法》《海关事务法》《保障措施法》《专利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法》《金融租赁法》《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管法》《建筑法》《电讯法》以及 《反垄断法》 等。


其中,调整企业活动的立法主要包括 《国有企业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补充责任公司法》《信贷公司法》。上述规定对不同商事组织进行不同领域的商事活动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制,反映出了目前哈萨克斯坦主要的公司企业形态及其主要特征。


(2)基本制度规制

在进口税收制度方面,哈萨克斯坦主要对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2006年,哈萨克斯坦对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所有进口商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下降到7.9%。作为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哈萨克斯坦对来自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大部分进口产品免征关税。另外,根据国内税收法的有关规定,哈萨克斯坦以清关价值和海关税关税总和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一般为15%左右,除此以外,每笔进口产品还需缴纳清关手续费,大约在50至70欧元之间。


在原产地制度方面,哈萨克斯坦原则上不需要进口产品附加原产地证明文件,但是仍然存在例外。根据 《海关事务法》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进口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产品属于关税优惠的范畴;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认为进口货物属于适用于非关税调节措施的范围;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协议和哈萨克斯坦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健康,保护哈萨克斯坦消费者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对哈萨克斯坦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的情形。


在海关管理方面,根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两国签订的相关协议,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哈萨克斯坦国境可以免予签证。持因公普通护照、因私等其他类护照的中国公民须到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或哈萨克斯坦驻乌鲁木齐领事馆申请办理护照。根据哈萨克斯坦入境管理的规定,临时在哈萨克斯坦居留的外国公民应自入境之日起5日内在当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居留不超过30天的,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


目前,哈萨克斯坦已经开始实行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在内的关税同盟统一海关制度。该海关制度要求自关税区建立之日起,成员之间相互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根据 “俄白哈”关税同盟的规定,统一进口税率以俄罗斯的现行税率为蓝本,只有约18%的商品税率略有调整,其中上调税率的商品有350种,下调的有1500种。对俄罗斯而言,统一税率比俄罗斯现行税率总体下调约1%。哈萨克斯坦则为此上调了5000余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占到进口商品总量的32%。


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萨克斯坦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余种商品申请了 “过渡期”。在最后达成的妥协方案中,关税同盟委员会同意单独给予哈萨克斯坦部分进口商品以年限不等的零税率过渡期,这些商品包括:药品,塑料及其制品,医疗器械,4年;铁路机车,客、货车厢,敞车,活动房屋,3年;铁路维修车等非机动客车,示波仪,频谱分析仪,光缆、光导纤维,手提风动工具,2年;铝型材,1至2年;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1.5年。


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即凡用于外资对哈萨克斯坦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则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增值税税率由各国自行决定。目前,俄罗斯的增值税税率为18%,白俄罗斯的增值税税率为20%,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税率为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照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对于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


进口一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款,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三国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每月互相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目前在哈萨克斯坦适用免税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用于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免除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免除增值税;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的规定,预检的项目主要有:商品质量和数量;出口市场价格;海关课税价值;海关分类;与海关以往获得的综合资料进行对比分析。预检商品的最低价值为3000美元。同时,不属于预检范畴的商品包括:商品价值低于3000美元的商品;由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商品;贵重宝石和贵金属;艺术品;炸药、武器;活畜;现期报刊、杂志;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包裹、商业样品;礼品,准备赠送的礼品,或者从国外得到的礼品以及国际组织给慈善机构赠送的礼品;赠送给外国代表团、专家代表团以及联合国组织的礼品或物品;核材料、核技术工艺。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哈萨克斯坦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 《版权与著作法》。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加入了1971年签署的 《国际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柏林公约》、1996年签署的 《设计版权法保护某些作品单独法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议》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


按照哈萨克斯坦《版权与著作法》的规定,版权法涉及的范围有:文学作品、戏剧、音乐剧作品、剧本、舞蹈和哑剧作品、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或无词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绘画、雕塑、版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建筑、市政建筑和公园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影手段的作品、地图、平面图、草图、插图和地理、地形和其他学科的三维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在哈萨克斯坦,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自其实际诞生之日起生效。作品版权的形成与存在无须作者办理注册或履行其他有关手续。


(3)哈萨克斯坦在经贸与投资领域规制的新发展

2012年,哈萨克斯坦正式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积极投身于组织建设,并享受到了上海合作组织给本国在贸易与投资领域带来的机遇。2015年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哈萨克斯坦作为第一批创始成员国加入了这一新型的金融性国际组织,这必将拉动其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中亚与东亚的互联互通,促进哈萨克斯坦国际贸易与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最终推动哈萨克斯坦本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随着我国 “一带一路”方案的提出,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大国,迎来了又一次中哈经贸投资合作的高潮。

为了满足更多投资贸易活动的需要,哈萨克斯坦在最近1年中对其本国的经贸投资规制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和整理,主要修改如下:

2015年,哈萨克斯坦签署了 《对第三国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法案,其目的在于将哈萨克斯坦国内法与世贸组织和基于欧盟法律的国际协定协调一致。法案中包括采用特保、双反措施的规则,更改提交进行特保、双反措施的申请条件,隶属于欧亚经济委员会且进行调查的机构,与欧亚经济联盟和世贸组织协议相符的调查流程条款。


哈萨克斯坦将对本国自然垄断法令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提高自然垄断主体活动和税收的透明度,同时保障自然垄断主体投资责任,取消不合理开支,优化办税程序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哈萨克斯坦政府简化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新规定将通过对纳税人风险标准的评估来调节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返还时间,其中纳税人风险评估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

此外,哈萨克斯坦将确定 “供货商传销”分析报告和属于风险范畴纳税人分析的时间,新法还将 “低报属于出口违规者的增值税超出金额”列入违反税法的行为。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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