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丰富,其境内矿藏储量占全球储量的比例较大,许多矿藏储量按品种分类都属于世界前列。近些年来,外商投资多集中于其矿业领域,为此哈萨克斯坦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对该领域的外商投资活动进行规制,包括 《矿产资源法》《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开采利用法》等。上述法律确立了合格主体在进行矿业勘探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活动准则,包括保障合理、综合、安全地利用地下资源;保护地下资源及生态环境;为兼顾共和国和地区性利益提供保障;保障矿产原料基地的再生产;地下资源开发利用作业的公开性;开采利用地下资源付费原则;为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吸引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哈萨克斯坦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并且为了保障和加强关乎国家经济的能源基础,在新签订或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对于合同其他方而言,国家具有在不低于其他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哈萨克斯坦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中所拥有的股份比例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威胁,则构成 “集中”。当集中情形出现时,政府为了保障本国相关产业的经济安全,有权依法单方面撤销合同。
关于地下资源开采权转让过户程序,哈萨克斯坦的资源立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地下资源开采的主体把自己许可项下的开采权转让给另一方时,必须经许可证发放机关的批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转让批准手续是一事一批,为了保障其国内矿业开采秩序的稳定,立法规定必须在每一次发生权利转移时单独进行批准程序。转让手续的办理需要转让人提交数个证明材料,包括地下资源开采主体或其法人股东的全称、标明所转让的地下资源所处位置及地段区划、明确对转让适用权限和法人股数额的划分、提供地下资源开采主体的注册资本额、总股份数以及表决权股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受让方也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明文件以顺利完成转让程序,包括法人信息 (法人名称、地址、国籍、所在国法人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负责人及授权人信息、法人注册文件、股东及持股情况、子公司情况等)、自然人信息 (受让人姓名、住所、国籍、身份证件、税务登记、有无企业登记、近3年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国清单列表、相关财务技术管理能力等资质证明文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能源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授予和批准地下资源开采权或其转让行为的权力。能源矿产部有权拒绝向承包人签发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许可,并可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禁止承包人转让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
关于转让的批准程序,一般主管部门需要在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委员会审议,由有关机构对相关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和研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在完成相关审查研究之后,主管机构需要在3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国际业务部电话:0991-8766665
产品研发中心电话:0991-8766665
企业服务中心电话:0991-8766665
0991-3777399、0991-3550199
财税服务中心电话:0991-5279718
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991-373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