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经贸投资环境分析
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通过颁布新法、修改国内法制,体现出其正在以一种开放的态度进行国际经贸合作,但仍需意识到,哈萨克斯坦在贸易与投资领域还存在壁垒,对贸易与投资的跨境流转造成阻碍。
2003年生效的哈萨克斯坦 《关税法》明确规定,海关估价应该以进口产品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但是,哈萨克斯坦海关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与WTO《海关估价协议》不一致的地方。2004年年末,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部分进口货物无论汽车载重量大小,一律按 “车”征收统一关税。新规定对中国进口货物实行严格限制之后,单位商品的关税也随之大幅度增长。从2005年开始,哈萨克斯坦开始建立新的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制定和颁布了 《关于技术法规的法律》《关于确保计量一致性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强制性产品合格确认的法律》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对进口产品的检验和认证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开的,其程序缺乏透明度,且相关程序较为复杂繁琐。对于通讯业、银行业、保险业、大众传媒等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实行严格限制措施,哈萨克斯坦政府在处理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时,可以“国家安全”为由予以拒绝。在实践中,以国家安全为由的做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无疑增大了外国资本进入哈萨克斯坦相关服务领域的难度。根据哈萨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法》的规定,国内矿产企业和石油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优先考虑国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除非哈萨克斯坦国内不能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否则不允许国内矿产企业或石油企业进口国外商品或服务。该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构成了歧视。另外,根据哈萨克斯坦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医疗设备包括牙科设备和用具、消毒设备、外科仪器用具等采购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进行。但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却对国内供应商给予优惠政策,招标和评标的过程缺乏透明度。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地下矿产资源的外资企业都必须与哈萨克斯坦政府签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而这两种合同都存在有关哈萨克斯坦政府利润回报额度、利润回报期限、交纳大比例超额利润税的规定。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在矿业领域的主要职责是对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矿业投资的外企发放许可证,然而发放许可证的环节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且国家在开发企业转让开发权或股权等问题上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在哈进行矿业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