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司法制度的改革

2022-03-22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993年28号哈国宪法通过后国内发生了新的社会和政治关系。因此,哈国提出了自己的目标就是建立法制国家。这些目标造成了法制改革的需求,符合的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年轻政府的国际地位。

1993年的宪法首次巩固了人民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权利。宪法同时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部,认可了财产的私人权利。宪法水平上认证了“司法权”的概念。这确认了立法者认可法院当司法权的机关。

根据宪法1993年第95条哈国的司法权属于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和下级的法院被立法审批的。宪法是宪法保护的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因此,宪法的保护是哈国宪法法院负责的,宪法法院审理关于是否符合宪法的相关的诉讼,法律其他法条,国际协议和其他的义务。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是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并对下级的法院进行监督的相关的工作。根据哈国宪法第96 条:司法权是被哈国共和国履行的,有权利保护自有保证的义务并提供哈国宪法的法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从1993年的宪法审批后哈国开始了进行司法改革。

哈国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建立适当的哈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新的条件,可以区分为独立性,专业性和履行的高的水平。这是对国内的经济发展很重要的,也可以提高并可以在哈国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可以平衡立法部门。另外一个重要的司法改革的事实就是提高司法制度工作的效率和客观性可以得到人民的信任,可以让政府成为正义和权利保护的保证。在此,哈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参考国际标准过程当中有下列几个重要的点要注意的。第一司法制度改革的程序不是一次性的行为,看起来司法制度的改革程序需要跟进政府改革的逻辑和算法,该政府改革被政府履行的。这情况下,需要参考渐进的方法,需要有每阶段的步骤,慢慢进行变化,找司法制度合适的变化,避免司法制度的功能动摇。第二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需要长时间的过程这意味着,某一些诉讼的短板会有一段时间存在的,改革进行过程当中以后带来好的变化。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会慢慢对现代诉讼进行变化。第三,司法法制改革不可以跟哈国民主方案单独处理的,因为民主方案是改革的成分,也是在国家实现政治改革主要措施之一。司法制度的第一阶段的成果就是建立了统一的司法制度,开上诉的机关,陪审员的法院,以及“关于最高法院的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司法制度的改革的重要的原因是让专业律师符合很高的高的道德品格的标准能够让司法制度开放的和独立的。哈国的审判质量提高了。这是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成果。另外,法官的错误越来越少,人民的信任也提高了,司法保护也提高了。

哈国总统的1994年2月12 号的法令关于“国内法制改革方案”成为了历史的文件,此文件审批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公平的和独立的法院,高素质的法官,提高法官的社会生活的保障。次改革强调法官审判的重要性。社会生活的问题改革上重要的问题之一。该法令清楚地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机构,法官的义务,法官的结构的问题。最高法院确定了当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的义务包含:监督,翻案,控制低级法院的工作。此外,最高法院提供司法实现和法规法条应用的解释。这时,司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已明确的。同时,地区和市内的法院的结构是同样的,军事法院可以加入最高法院的全会。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废除。司法制改革的下个阶段是总统的1995年的有宪法权利法令“关于哈萨克斯坦法官与法官的定位” 此法令审批了司法权独立定位-一个平等的统一的政府部门。

2012年7月1日开始有新的法律法规“关于修正补充对某一些法条关于完善上诉,翻案和监督案例审理的程序”。根据本法条在地区和跟地区有关法院内建立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的上诉司法委员会,因此当地的法院的定位和作用成为强。具体说,司法审判上诉的程序变了更具体,法官的审判的生效时间变短。从此,上诉审理的法庭审判当天有效。上诉,投诉或者抗诉可以6个月内申请的。上诉审理法院的申请是最高法院申请前的重要的条件。之前,案例是直接给最高法院审理,避免申请上诉审理法院。现在人民满意审判情况下要到上诉法院申请抗诉。上诉法院不会重新给下级的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这样诉讼程序变简单了。这些变化的目的是对诉讼进行简化,提供正义可用性,提高人民和居民利益自由和立法利益的司法保护。当然,哈萨克斯坦司法制度还没完全经过完善,并需要时间实现它的重点的目标就是形成独立的司法制度,此制度的代表人有实际上的立法的思维,了解立法的价值观,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官任何情况下要避免任何情况可以影响司法权力的权威的或者质疑其司法工作中的客观态度。

这个重要的法条在“法官道德”法典已明确。此法典2008年11月18日在法官代表会已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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