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财务政策

2022-05-24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所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非上市公司都必须采IFRS。允许在哈萨克斯坦上市的外国公司采IFRS,或者,亦可采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

专业机构:

哈萨克斯坦审计师公会

准则制定者:

哈萨克斯坦财政部(MOF),其主要职责如下:

• 确保会计和财务报告领域国家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 确定会计秩序;

• 采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 制定和批准国家标准和准则;

• 制定和批准标准会计科目表;

• 与其他国家机构和专业组织交流会计和财务报告;

• 认可专业组织认证机构;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NBK)

财务报告准则:

银行

加入哈萨克斯坦存款保险项目的银行都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从2004 年开始,由于所有银行已加入该存款保险项目所以银行已全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其他企业

其他所有企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已全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财务报告。

中小企业必须使用基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的哈萨克斯坦国家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小型企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收立法,对农民或农场企业,法人实体-农产品生产者实施特殊税收制度,并在简化申报的基础上,使用哈萨克斯坦国家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

受访者反映,除了小型企业在准则实施效力方面略微有些不足之外,其他实体在准则的实施过程中的执行力度都非常强,能够完全按 准则执行。

审计:

经受访者反馈,在哈萨克斯坦需要经审计的主要情况如下:

• 股份公司;

• 在教育和卫生领域设有监事会的国有企业;

• 保险(再保险)组织、保险控股、保险(再保险)组织和保险控股为主要参与者的组织以及保险经纪人;

• 单一累积养老金基金和投资组合经理;

• 银行银行控股机构以及银行和(或)银行控股为主要参与者的组织;

• 民航组织,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名单上从事航空工作的航空公司除外;

• 社会保险基金;

• 签署投资合同并提供投资优惠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实体等。

此外,根据2017年3月11日生效的审计法,哈萨克斯坦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时,必须执行强制性的年度审计:

1. 他们至少拥有2名股东,其中一名持有的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小于10%;

2. 年平均职工人数超过250人以及/或者根据月度计算指标年平均收入超过300万。

其他实体也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审计。受访者反馈,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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