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国内税务规定

2023-06-01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居民公司指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成立,或者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哈萨克斯坦的公司。居民公司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哈萨克斯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0%,农业公司生产的农产品适用低税率 6%,在经济特区经营并符合条件的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外国分公司与法人适用同一税率。无论外国分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否汇出,均再征收 15% 的分支机构税。因此,在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分公司,实际有效税率为 32%。根据中国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该分支机构税优惠至 5%。在公司所得税的基础上,哈萨克斯坦对地下资源开采业征收超额利润税。超额利润税为

10% ~ 60% 的累进税率,税基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扣除 25%以后的余额。

自 2018 年起,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可以选择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而是缴纳选择税。选择税实行 0 ~ 30% 的累进税率,选择税的税基与公司所得税的税基基本相同,只是个别项目,如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等不允许税前扣除。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纳税,但持股 3 年以上的股权利得(资源企业的股份不能只是开采,要有资源加工)免征公司所得税。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所得(除从风险投资基金获得股息外)免征公司所得税。经营亏损可以后转 10 年,无集团申报规定。哈萨克斯坦纳税年度为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公

司所得税年终申报为下年的 3 月 31 日。逾期缴纳税款,加罚官方再融资利率的 2.5 倍。

在哈萨克斯坦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进口商品以及视同销售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标准税率12%;0 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免税项目有:居住用房地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医用商品和服务,文化、科学、教育服务,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

进口关税税率为 0 ~ 30%,哈萨克斯坦已经加入 WTO,对来自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实行最惠国税率。哈萨克斯坦对原油、成品油、酒类产品、烟草和乘用车,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税率 10%,由发放工薪的单位扣缴。连续 12 个月在哈萨克斯坦居留超过 183 天的外国人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社会税由雇主按雇员工薪的9.5% 缴纳。养老保险由雇员负担,比例为工薪的 10%。医疗保险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雇员 1% ~ 2%,雇主1.5% ~ 3%。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凝析油、矿物和地下水,需要缴纳采矿税,最高税率 18%。不动产的所有者每年需要缴纳 1.5% 的财产税。土地所有者每年缴纳土地

税。机动车所有者每年缴纳机动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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