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涉外税收规定

2023-06-05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居民公司取得境外收入,一律缴纳哈萨克斯坦公司所得税。已纳外国税收实行限额抵免。哈萨克斯坦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实际税负低于 10% 的低税区公司股份 25% 以上,需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应得的利润并入当年境内公司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则不仅适用于跨国交易,而且适用于境内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或亏损达 2 年以上,或与地下开采合同相关的交易。关联方定价要求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实行分国别申报。大额关联交易可申请预约定价。在哈萨克斯坦,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向由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利息,向注册低税区的公司支付利息,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债务权益比例为 4:1,财务公司为 7:1。超额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没有视同股息分配征税规定。对非居民支付股利、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 15%。向非居民支付保险费,预提税 15%,支付再保险费和国际运输费,预提税 5%。向非居民支付其他款项(如各种服务费)以及向低税区支付款项,预提税为 20%。对非居民支付股利和股权利得免税条件:受益人不是黑名单地区;持股期 3 年以上;支付股利公司不是资源开采业公司;股利的 50% 以上来源于非资源开采业务。

哈萨克斯坦已经与 55 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在哈萨克斯坦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为 0 的有科威特、荷兰、瑞士和比利时。股息预提税为 5% 的有新加坡、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瑞典、英国、爱沙尼亚、爱尔兰、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等 29 个国家。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均为 10% 及以上。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均为 10%,分公司税后利润征收分支机构税 5%,无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免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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