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税收协定

2023-07-05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3727日生效。《协定》总共二十九条,在中国适用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适用的税种为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定》从居民、常设机构、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第十二条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例如,某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设立A企业,使用中国B企业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者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需要支付中国境内B企业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该企业支付这些款项时需要缴纳支付款项2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利用《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条款,可以将这些款项认

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范围支付的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按照此条款,A企业可以根据哈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支付给B企业款项时仅按照10%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的非居民所得税。

二、红利和利息所得

《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例如,某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设立A企业,从中国境内C银行获得一笔贷款,用于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A企业在给中国股东分红和给C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需要按照15%的税率支付所得税。利用《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因此,A企业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税务局要求,按照10%税率计算支付所得税。根据一些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纠纷案例,哈萨克斯坦基层税务部门以及州政府税务部门对于国家税法典的一些条款理解时有偏差,导致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产生税务纠纷。企业需要通过申诉渠道逐级上诉到哈萨克斯坦国家财政委员会甚至最高法院进行裁决。但是,一些企业的税务纠纷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此,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必须密切关注税收制度变化,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要聘请高水平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涉税事项进行综合评判,制定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方案,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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