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税收优惠政策

2023-07-10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增长放缓,经济发展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哈萨克斯坦政府面对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发展战略,突出创新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并修订投资政策。2014612日,哈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就完善投资环境问题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对吸引外资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鼓励对经济优先领域的投资。对列入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活动(包括实施优先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所有法人都可获得免缴关税、国家实物赠予的优惠,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1日起生效,从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即总计11年),免缴土地税,免缴财产税等。优先投资项目指的是,新成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按照哈政府批准的优先活动目录实施投资的项目,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倍的月核算基数。

实施上述投资项目的法人进口的技术设备、成套设备和技术设备备件以及原料、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如果投资项目符合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优先种类名录中的优先活动,根据哈萨克斯坦法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同,其进口的技术设备的备件以及原材料最多可免征5年关税。如果在签订投资合同后哈萨克斯坦税法和使用外国劳务的规定发生变化,哈萨克斯坦将保障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享受政策的稳定性。如果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的税率今后上调,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仍实行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税率(但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外)。

 

二、特别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2011年颁布实施并于2013年进行修订的《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对经济特区的设立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哈萨克斯坦共有10个经济特区,分别为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国家工业石化技术园经济特区、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奥恩图斯季克经济特区、巴甫洛达尔经济特区、萨雷阿尔卡经济特区、塔拉兹化学园区、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布拉拜经济特区、阿拉木图州创新技术园经济特区。被认定为经济特区企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对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免缴土地税、免短期(不超过10年)土地租赁费、免财产税。根据政府指定的经济区内实行零增值税(12%)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名单,返还企业在区内商品流通、提供劳务和服务中征收的增值税。对经济区内达到一定加工比例的出口型企业,实行关税优惠。凡是在201211日前在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本土企业,均可享受关税进口优惠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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