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普通矿产的开采有哪些规定?

2023-10-25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获得采矿权的程序在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和2010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批准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中有规定。(此处的小规模采矿应理解为开采普通矿产。)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5条及法令规定,可依据授权机关的书面许可或合同取得如下普遍性矿产资源小规模开采权:

 

1、开采生活、生产用地下水,日极限开采量为50000 至200000 立方米;

2、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工艺图,开采注入矿层用生产地下水(日开采量为2000立方米以上),或巷道运行时为降低水位开采地下水;

3、开采自用普遍性矿产,及地下水(日开采量不超过50 立方米),同时提供蕴含普遍性矿产及地下水的私有土地或可使用土地;

4、对用于公共公路、铁路和水利项目修建(改建)、维护的普遍性矿产享有开采权。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普通矿产开采权前,首先应取得普通矿产勘探权。为此,应向地方执行机关提交相关申请以及以下文件附件:

 

1、国家(登记)注册(变更)法人(分公司、代表处)证书;

2、经公证的公共公路、铁路和(或)水利工程设计勘察和(或)维修建设项目契约(合同)认证副本,或该契约(合同)原件及副本,或确定法律权利的水利工程相关文件副本;

3、证明能够履行全额偿付申请签约定金义务(私有资金、银行担保)的文件;

4、普遍性矿产资源勘探区域图。

 

申请审查完毕后,当地执行机关向地下矿藏利用者提供会谈记录及普遍性矿产资源勘探许可。然后,地下矿藏使用者应在不晚于两个月内制定一份普遍性矿产资源勘探评估方案,并派送该方案进行生态及卫生防疫评审,此评审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获得上述答复结果后,地下矿藏使用者可提交普通性矿产资源开发权许可申请,以及以下材料附件:

 

1、国家法人注册(再注册)证书;

2、经公证的公共公路、铁路和(或)水利工程维修建设项目契约(合同)认证副本,或该契约(合同)原件及副本,或确定法律权利的水利工程相关文件副本;

3、证明能够履行全额偿付申请签约定金义务(私有资金、银行担保)的文件;

4、区域间矿产资源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记录;

5、普遍性矿产资源开采区域图;

6、矿区开发方案获得批准的结果;

7、矿区开发方案通过国家生态鉴定的结果。

 

该申请审查完毕后,即制定矿区开发方案。矿区开发方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国家卫生防疫与生态评审,并得到地区工业安全全权机构部门、地区环保全权机构部门以及地区地下资源探明与利用全权机构部门批准。由地方执行机构进行协商,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告和普遍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寄送矿产资源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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