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

2024-01-04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便利大宗商品进口,保障国内能源安全,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5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进口企业、检验机构更好地理解进口原油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对未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原油,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的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

  三、采信机构要求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的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四、申报要求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点:

  1.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2.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3.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

  4.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3〕193号的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五、热点问题解答

  (一)海关为何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

  原油是标志性的大宗资源类商品,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属于国家战略储备能源。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口原油在5亿吨以上,对外依存度保持70%以上。为有效维护我企业的合法权益,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口原油抽批实施品质检验并进行合格评定,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各产地原油品质稳定,不合格情况少。前期调研发现,进口原油第三方检测市场成熟,企业一般不以海关证书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加快货物通关速度,满足企业生产需求,有力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石化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原油检验结果采信是强制实施的吗?

  不是强制的。进口原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后,企业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采信。对于命中取样送检查验指令的进口原油,若企业未有效申请采信,海关将依指令实施取样送检并进行合格评定。

  (三)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应如何提交申请?

  国内外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的,应通过总署网站单一窗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进口原油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总署公布的原油采信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提交采信机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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