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银行机构设置

2020-04-29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哈萨克斯坦实行两级银行制度。中央银行是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属于一级银行;其他银行为二级银行。哈萨克斯坦全境共38家二级银行。

1992年出台的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法》,认定国家银行是哈萨克斯坦国家中央银行,其第4款明确规定了国家银行作为哈萨克斯坦央行的权力与职责。根据该条款,国家银行有权批准设立新银行;有权批准银行进行特定的交易行为;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依据哈萨克斯坦有关银行的法律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银行予以处罚;颁布规制银行的法律法规;协助完善审计工作并协助制定银行对有关信息的披露制度。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银行机构需要符合哈萨克斯坦央行规定的一系列要求,包括提交正式的申请书、1份可持续经营的声明 (说明银行的运营能够给哈萨克斯坦带来收益)、1份经营方案 (包括对银行2至3年的发展前景预估)、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背景证明、章程、组织备忘录等。在审查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央行的内部法务部门会集中审查申请设立的银行的章程是否与目前立法相一致。同时,央行还特别注重对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查,申请设立的银行必须向哈萨克斯坦央行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以及培训文件,如果待设立银行的高层不具有相关教育以及专业背景,哈萨克斯坦央行极有可能拒绝其设立申请。


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一般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拒绝成立新银行的申请,包括:发起设立的股东经济能力不稳定;待设立银行并没有提供满足央行最低储备金标准的资本额;央行判断在未来的2至3年中申请设立银行将难以维持自运营;缺少适当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外资银行的设立申请,哈萨克斯坦的银行法有附加的要求。作为拟设立银行的外资股东,需要提供其章程或类似文件、拟设立银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案、外资母国监管机构出具的允许其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银行的书面说明


信息来源:哈国贸易公众号


联系我们